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1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通江县金龙建材租赁站(经营者龙海)。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蜀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邦华。
上诉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江县金龙建材租赁站、四川省蜀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向上诉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