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行初57号原告王秋庚,男,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工人。委托代理人戴威,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钱承文,该区区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陈玉虎,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刚,该区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37号。法定代表人袁占亭,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冯永帆,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根强,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庚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固区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兰州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庚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威,被告西固区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陈玉虎及委托代理人王学刚、杨建平,被告兰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永帆、王根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秋庚诉称,被告西固区政府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东川货运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公告》”)中的安置补偿方案违背事实和法律,表现在:1、本案所涉土地及房屋征收系商业开发模式,应按照谁占有谁补偿的原则,由铁路部门和货场予以补偿,不能适用经济适用保障房安置,以商品房的标准安置;被告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没有征询被拆迁人的意见;公告未涉及货币补偿金额30%的奖励;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没有予以公布和解释;拆迁致使被拆迁人的生活成本增加,生活陷入困顿。2、因被告的房屋征收公告诸多条款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原告不服该公告,向被告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州市政府未查明事实,维持了被告的房屋征收公告,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诉请撤销被告西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的安置补偿方案和被告兰州市政府作出的兰府复决字[201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西固区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涉案被征收37栋住宅楼位于东川镇和新和路街道范围内,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国营四七一厂)修建,登记产权人为原国营四七一厂,住宅楼和平房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地。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将产权转让予职工,未办理分户产权证。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结合实际,对辖区职工家属进行了广泛的民意调查后提出意见是充分的。(二)安置补偿方案的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1、安置补偿方案将位于郊区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在市区四类地区,交通便利、生活配套完善,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利益。2、安置补偿方案对于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同样优于法律规定,亦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利益。被征收房屋参照附近近期交易的三个项目作为比较实例,采用市场比较法原理,确定该住宅房市场价值在2650-2830元之间。答辩人按照兰州市政府《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充分吸收征求意见后,将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调整至每平方米3679元。答辩人为了保护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利益,再次认真研究经充分吸收被拆迁人的意见后,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安置补偿费用。经研究,最终确定货币补偿标准为4200元/㎡,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利益。
三、原告认为安置补偿方案违背事实和法律应予撤销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评估机构的选定合法。作为房屋产权人的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核华建资产管理中心471厂分中心经研究于2015年4月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为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该选定属自愿且程序合法。截止目前,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共涉及的1578户被征收户,近93%的住户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有关流程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事实证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法合规。2、答辩人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提供的安置房屋土地也为国有划拨土地,且产权100%属于产权所有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至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的安置补偿方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兰州市政府辩称,一、西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西固区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公告》,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涉及的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宅房进行了调查和预评估,确定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宅房市场价值在每平米2650-2830元之间。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职工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最后经充分吸收被拆迁人的意见,将补偿标准确定为4200元/㎡,此标准已明显高于评估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西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中安置补偿方案所依据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合法。本案中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北京中核华建资产管理中心471分厂中心研究选定,而本案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中核华建资产管理中心471分厂中心,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此外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东川货运中心项目涉及的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1578户被征收户中已有93%的住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表明西固区政府下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利益,征收工作合法。
三、西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程序合法。1、西固区政府于2013年12月8日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公告》,张贴此公告达30日以上,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2、该公告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建宝鸡至兰州铁路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1]370号)、甘肃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甘肃段规划和选址的批复》(甘建规[2010]425号)作出的,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条件。综上,答辩人认为,西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国务院《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王秋庚诉请撤销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系西固区政府报兰州市政府批准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属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的过程性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如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据上,原告王秋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秋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秋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成维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李明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世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