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宗庆勇,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何定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吴开兰,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川1526执第1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定强、吴开兰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安民街2幢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30****号)。但被执行人何定强、吴开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定强、吴开兰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安民街2幢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3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