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李相甫,男。被执行人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李相甫依据已生效的兴劳人仲案字(2014)06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和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和迪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相甫工资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和迪公司除正在施工中的位于兴平市小阜新村东邻的高层住宅楼外,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相甫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和迪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现已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和迪公司上述住宅楼中的两套房屋,待该住宅楼交付使用后予以执行,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劳人仲案字(2014)0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