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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758号

周春峰与徐健健、唐花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春峰,徐健健,唐花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峰。被执行人徐健健。被执行人唐花艳。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春峰与被执行人徐健健、唐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徐健健、唐花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春峰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后扣除被告徐健健已支付的13万元),并支付原告周春峰因本次诉讼所花律师代理费6万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565元,由两被告承担。因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00万元、律师费6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除发现被执行人唐花艳名下启东市天一花园5幢506室房屋被本案审理中查封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7月8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经查封相关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 涛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单纬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友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