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7503号

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宋俊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宋俊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密,系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阅,系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俊林。

上诉人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晟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俊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皓晟欣公司与宋俊林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皓晟欣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皓晟欣公司上诉请求无须支付宋俊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590元。对此,

本院认为,皓晟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与宋俊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据此判决皓晟欣公司支付宋俊林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皓晟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皓晟欣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