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刑更530号罪犯黄妥,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一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了(2010)贺八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在���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以(2012)贺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6月10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黄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黄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怀新
审判员 谭洪生
审判员 于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