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字576号原告王化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祥龙,个体工商户。
原告王化敏诉被告马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化敏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化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敏张贵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化敏负担。
审判员 彭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