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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50之一号

唐叔林与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叔林,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50之一号原告唐叔林,男,1955年10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叔林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叔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叔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叔林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段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