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孙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卫,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刘兴与被执行人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澄徐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冯卫应归还刘兴13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冯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分别进行了全面查询和调查,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虽已被查封,但因车辆具有流动性,未扣押到庭;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香谢花园63-1301室的房屋、蓉湖南路168室的房屋暂不宜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传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到庭参加程序终结听证,但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传唤后,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徐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刘 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金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