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黑12委赔4号赔偿请求人:宋宪芝赔偿义务机关:安达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安达市。赔偿请求人宋宪芝于2016年7月5日以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决其离婚错误为由,申请安达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81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依法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宋宪芝以安达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00)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该请求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宋宪芝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