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1222号原告才成会,男,1961年6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古城堡村。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通江口乡建设村。法定代表人马东辉。
被告马东辉,男,1969年5月6日生,锡伯族,无业,住开原市八宝镇古城堡村原告才成会与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马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成会,被告马东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才成会诉称:2015年6月1日,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了3万元的白菜,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白菜款。
被告马东辉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无能力还款。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购单1份(证明欠款金额、时间)。
经审理查明: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马东辉,投资人为马东辉,股东为马东辉、王君。2016年6月21日公司主体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投资人为马东辉。2015年6月1日,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了3万元的白菜,至今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本院的收购单1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才成会与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另工商登记为续存状态,原告应当以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投资人马东辉为共同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昌图久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才成会欠款3万元。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广宇
审 判 员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