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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57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周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周彦,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宏,机构代码:91420100877989134U

被执行人:周彦,男,1986年1月7日出生,30岁,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的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教师小区1.3—113。

法定代表人:孙国,机构代码:9142000071460824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彦,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借款本金、利息、逾利利息144620.88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0元(从2016年3月26日计算至2016年7月8日止,以134082.8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二、承担本案件受理费3192元,执行费2069元。以上款项共计152321.88元。但被执行人周彦、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彦、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321.8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