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278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甲。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樊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某乙。结婚之初双方之间的感情尚好,后来在××年别人找上门原告才知道被告在外赌博并欠下许多赌债。
被告长期在外赌博,不赚钱也不管孩子,自××××年××月原告即与被告分开生活。原告曾于××××年××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上述判决生效至今,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上沟通交流,分居生活的状态依然继续,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于××××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年原、被告在盱眙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婚后因债务问题,被告李某甲离家外出,原告诉请本院要求离婚。原告曾于××××年××月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上述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没有进行感情上的沟通交流,分居状态依然继续,夫妻之间感情状况没有改变,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本院(2015)盱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关系,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共同生活后育有一子,夫妻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债务问题,缺乏沟通和交流,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被告离家外出。本案中,原告就离婚诉讼请求,经本院初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然未得到修复,且分居状态依然继续,可以认为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员 樊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特别提醒: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