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12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
负责人:陶志刚,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赛,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彦,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春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75368.06元的财产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春彦银行存款7536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