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786号原告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军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