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1165号原告冯淑全,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财,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影,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冯淑全与被告李财、徐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淑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淑全撤回对被告李财、徐影起诉。案件受理费费用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维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