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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字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雪章、欧子春、杨中宝、肖小尧、肖丰华、桃江县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曾雪章,欧子春,杨中宝,肖小尧,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字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雪章,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欧子春,女,1980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中宝,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小尧,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丰华,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曾雪章、欧子春、杨中宝、肖小尧、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雪章、欧子春、杨中宝、肖小尧、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雪章、欧子春、杨中宝、肖小尧、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习军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 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