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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877号

崔某与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877号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胜才。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非法扣押的时风牌自卸三轮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崔某申请保全的时风牌自卸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