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877号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胜才。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非法扣押的时风牌自卸三轮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崔某申请保全的时风牌自卸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