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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3408号

贾某某与苏某某、苏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苏某某,苏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3408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被告苏某某,男,汉族。被告苏某甲,男,汉族。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苏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国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苏某某与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生育四名子女,长子苏某某,次子苏某甲,另有长女、次女。四名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16年6月6日,原告摔伤左腿,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4000元。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20000元。

被告苏某某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被告苏某甲辩称,原告未尽到母亲责任,答辩人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育四名子女,长子苏某某,次子苏某甲,另有长女、次女。四名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现在,原告夫妇生活在一起。2016年6月6日,原告摔伤左腿,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4000元。原告起诉后,二被告每人给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赡养纠纷。原告夫妇生育四名子女,辛辛苦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又曾为二被告结婚成家而操劳,因此,二被告应时时感恩,关心父母起居,照料日常生活。原告摔伤住院,二被告应主动到医院同女儿共同陪护,并及时支付医疗费。原告起诉后,二被告每人给付3000元,表明二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孝敬父母的意愿,对此,原告应充分体会、谅解。世人都说母爱伟大,原告作为母亲,也应充分考虑二被告的具体情况,体谅二被告的困难。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苏某甲各自给付原告贾某某医疗费6000元,减除已经给付3000元,余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告贾某某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6元,计116元,被告苏某某、苏某甲每人负担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尹 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