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25号(?javascript:void(1)”o”审判?)申请执行人蔡延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真瑜,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袁济辉,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蔡延军与被执行人袁济辉、林真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延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