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刑更689号罪犯何金全,曾用名何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六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了(2009)荔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个人退赔失主人民币共45120元,互负连带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贺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月27日经本院以(2014)贺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何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014年、2015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何金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金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何金全减去有期徒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怀新
审判员 谭洪生
审判员 于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