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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异22号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与十堰港森精密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品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十堰港森精密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品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博奥汽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朱小红,吴刚,张亮,王冉,王群,王永朝,曹少洪,吴晓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异22号案外人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吉铁,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号。负责人李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十堰港森精密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品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城C区*栋****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博奥汽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城广场物流中心大门口。法定代表人朱小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工业园区监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曹少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法定代表人曹少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小红。被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王冉。被执行人王群。被执行人王永朝。被执行人曹少洪。被执行人吴晓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十堰港森精密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品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博奥汽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朱小红、吴刚、张亮、王冉、王群、王永朝、曹少洪、吴晓菊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唐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