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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056号之一

张昊申请执行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昊,武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昊,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武广,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张昊与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01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武广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昊借款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广价值十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