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绵民终字第6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福兴街30号省轻工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小荣,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日,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刚,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耳,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小荣、张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经通知逾期不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迪
审判员 沈秦荣
审判员 冯安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龚泾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