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催9号
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工业园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庆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3000512227266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083862120100301017293,付款行全称:中国光大银行珠海分行,收款人: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421869304018010072560,开户银行:交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叁仟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玖月贰拾叁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叁月贰拾叁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巧贤
代理
审判员 胡 莉
代理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志涛郑佳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