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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催9号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催9号

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工业园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庆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3000512227266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083862120100301017293,付款行全称:中国光大银行珠海分行,收款人: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421869304018010072560,开户银行:交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叁仟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玖月贰拾叁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叁月贰拾叁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巧贤

代理

审判员  胡 莉

代理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志涛郑佳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