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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237号

解泽林与李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泽林,李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解泽林,男,生于1972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李润,男,生于1987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高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受理费115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润所有的价值1203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