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527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义,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住原籍,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抓获,同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华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21时40分许,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兴义购买人民币100元海洛因,约定在三亚市水利大厦对面公路边交易。随后,被告人陈兴义坐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包海洛因(经鉴定,重0.1086克,含海洛因成分)卖给陈某某,收取人民币10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安干警将二人当场抓获,从陈兴义身上缴获毒资100元、OPPO牌手机一部,从陈某某身上缴获海洛因一包。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海口监狱(2015)海口狱字第234号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陈某某、蒲某清的证言及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兴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6]03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海洛因0.108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兴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兴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贩卖毒品,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被告人陈兴义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兴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桂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