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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42号之一

张谋荣、柯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谋荣,柯少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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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谋荣,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柯少峰,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张谋荣申请执行柯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柯少峰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227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旭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