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谋荣,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柯少峰,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张谋荣申请执行柯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柯少峰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227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旭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