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5015号原告陈士耀。被告曹耕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耀诉被告曹耕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耀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耕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士耀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陈士耀已预交),由陈士耀负担。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陶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