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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5015号

陈士耀与曹耕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陈士耀,曹耕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5015号原告陈士耀。被告曹耕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耀诉被告曹耕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耀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耕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士耀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陈士耀已预交),由陈士耀负担。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陶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