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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124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吕超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吕超武,尹付兵,四川宜宾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给楼3楼。代表人王承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炫,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超武,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付兵,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宜宾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叶九光,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超武、四川宜宾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章建

审 判 员  孙振刚

代理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