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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2172号

青县兴达汽车配件厂与沈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青县兴达汽车配件厂,沈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172号原告青县兴达汽车配件厂,住所地:青县金牛镇肖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0679022-4。法定代表人纪执清。被告沈德全,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兴达汽车配件厂诉被告沈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兴达汽车配件厂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兴达汽车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县兴达汽车配件厂原告承担。(转下页)代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