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民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1年6月15日,甘肃省民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公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C43**号小型客车,在民勤县城南环路“相约”酒店门口倒车时,与民勤县三雷镇水电二巷居民张某某驾驶的甘H825**号出租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民勤县三雷镇新华小区一胡同被交警截获。经提取被告人刘某某血样委托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平均含量为252.35mg/100ml。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成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富成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