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特8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贵阳地利绿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尹建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0222200。委托代理人覃礼良,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琼仁,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贵阳地利绿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万家超市)与被申请人张琼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绿万家超市申请称,云劳人仲裁终字(2016)第150-1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绿万家超市没有收到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本案延期审理的通知书。综上所述,故请求:依法撤销云劳人仲裁终字(2016)第150-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琼仁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张琼仁因赔偿金等问题与绿万家超市发生劳动争议,张琼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审理中,经批准延长审限15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6年5月6日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16)第150-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云劳人仲裁终字(2016)第150-1号劳动争议案件时,已经批准延长审限15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并于2016年5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未超过审理期限,故绿万家超市提出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贵阳地利绿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阳地利绿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颜 云
审判员 谌致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