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65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被执行人陈考弟。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陈考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锦湖街进星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937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