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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恢12号之二

雷榜劳与阮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榜劳,阮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恢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榜劳,男,汉族。被执行人阮国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榜劳与被执行人阮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山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阮国平偿还申请人雷榜劳借款2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阮国平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雷榜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阮国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陕1024执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6年7月7日申请人雷榜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国平履行案件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人雷榜劳已经全部领取,同时对迟延履行金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鸿雁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