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刑终203号原公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雅娴,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蒲县人民法院审理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雅娴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2016)晋1033刑初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雅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崔雅娴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15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合计18809元人民币:1、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雅娴领着儿子张某某窜至蒲县西关巨浪巷十排二楼付某某家,以找人为名,进入该付家,见家中两个小孩玩耍,��在卧室柜子上一手提包内盗窃现金3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雅娴带领儿子张某某窜至蒲县东关皇都巷第一排张一某家,以儿子要串门,带儿子玩耍为由,趁张一某在厨房做饭之机,窜入卧室打开衣柜,在手提包内盗窃现金1600元人民币,后借口逃离现场;3、2014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崔雅娴窜至蒲县果品巷68号席某某家,与该席闲聊,期间趁被害入席某某在院子晾衣服之机,将该席放在手提包内的一条金项链(2014年9月7日在蒲县戴梦得珠宝店购买,价格3134元人民币)盗走,后被告人崔雅娴将盗得的金项链以1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4、2015年3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雅娴窜至蒲县西关巨浪巷道十排高某某家,谎称找邻居,需在高家等候为由,趁高在厨房洗碗之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挂在客厅衣柜衣服��的现金325元,后逃离现场;5、2015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崔雅娴窜至蒲县西大街劳动局东七排任某某(妻子关某某)家中,以找房东为由,与关某某闲聊。期间,趁该关不备,盗取现金2450元后逃离;6、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雅娴窜至蒲县蒲城镇翠苇北路二排四号刘某某家中,谎称找同学,需在该刘家等候为由,趁机盗取现金800元,后逃离现场;7、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雅娴窜至蒲县荆嘉路16号张一某家中,谎称找二楼邻居,在该张家等候为由,趁该张收拾家务之机,盗走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8、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雅娴带领儿子张某某窜至蒲县蒲城镇广场路17号家和饭店旁马某某(丈夫弓某某)家,以找同学为由,进入马某某家,趁机盗走现金200元,后逃离现场;9、2015年6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崔雅娴窜至蒲县西关巨浪巷十四排五号田某某家,谎称找房东便与田闲聊,期间趁该田做饭之机,盗走现金300元,后逃离现场;10、2015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崔雅娴窜至蒲县果品路58号,以找人为由,进入二楼被害人白某某姐姐家,盗走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姐姐家卧室提包内的现金900元,后逃离现场;11.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雅娴在蒲县西关巨浪巷口借机与被害人董某某搭讪,并主动帮被害人董某某拿东西至家,在其家中闲聊,趁被害人董某某到厨房做饭之机盗走挎包内现金200元,后逃离现场;12、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雅娴带领儿子张某某窜至蒲县西关杨树林后第二排史某某家,闲聊期间,趁该史做饭之机,在手提包内盗取现金250元,后逃离现场;13、2015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崔雅娴带领���子张某某窜至蒲县北关信用社对面16号李某某家,谎称找人,趁机盗取现金150元,后逃离现场;14、2015年8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雅娴带领儿子张某某窜至蒲县皇都巷东排1号周某某家,谎称找人,趁该周干家务之机,打开周的手提包,因包内没有现金未盗得财物;15、2015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崔雅娴带领儿子张某某窜至蒲县东大街皇都巷一排一号李一某家,谎称找同学,同学不在,需在李一某家等候,便坐在李一某家床上与李一某闲聊,期间趁李一某在外晾衣服之机,打开李一某挂在床对面墙上挎包拉链,将包内5000元现金盗走。12时40分许,被害人李一某向蒲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8月5日,蒲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在蒲县黑龙关镇瓷窑村86号被告人崔雅娴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提取到现金4000元人民币,同日返还被害人��一某,其余赃款被被告人崔雅娴挥霍。被告人崔雅娴抓获后,其余被害人陆续向蒲县公安局报案。原判采信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雅娴的基本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5日,蒲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在蒲县黑龙关镇瓷窑村86号崔雅娴家中,将涉嫌盗窃的网上在逃人员崔雅娴抓获。在逃人员编号:T1426320000012xxxx80001。3、蒲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8月5日,蒲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在被告人崔雅娴处提取到人民币4000元,同日返还被害人李一某。4、蒲县戴梦得珠宝店金银珠宝饰品信誉保证单,证实被害人席某某于2014年9月7日在珠宝店购买金项链一条,价格3134元。5、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8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一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东大街皇都巷一排一号,中心现场在楼房的二层李一某家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6、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9001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白某某现金被盗现场位于蒲县果品路58号,中心现场位于楼房的左侧一层白某某家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7、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900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史某某现金被盗现场位于蒲县蒲城镇西大街杨树林二排三号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8、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9001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害人田某某现金被盗现场位于蒲县蒲城镇西大街巨浪巷十四排五号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9、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900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弓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蒲城镇广场路17号,中心现场位于广场路17号弓某某家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0、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9000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蒲城镇翠苇北路二排四号,中心现场位于翠苇北路二排四号刘某某家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1、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9000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董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蒲城镇巨浪巷八排十五号,中心现场位于巨浪巷八排十五号董某某家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2、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8003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北关信用社对面16号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3、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8003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任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西大街劳动局东7排,中心现场位于任某某家门后面衣架上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4、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800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都巷东排一号,中心现场位于楼房二层周某某家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5、蒲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临公(刑)勘【2015】K141033000000201508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席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蒲县果品巷68号,中心现场位于楼房的左侧一层席某某家及现场概貌;被告人崔雅娴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各11份,证实蒲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组织被害人李一某、周某某、李某某、关某某、张一某、田某某、弓某某、史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董某某对照片进行辨认,均指出:被告人崔雅娴对应的号码是实施盗窃的人。17、被害人李一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有一名女士带着一名男孩来其家��称找邻居,当时其正在凉衣服,回来后,那女的就要走。走后,其发现挂在床对面墙上的挎包拉链打开了,钱包内5000元现金被盗,其马上追出去,那女的见其出来,领着孩子就跑。18、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8月3日上午9时许,一名陌生妇女带着一个小男孩到其家里,自称找邻居,其不清楚邻居是否在家中,那女的就坐下和其闲聊,其一边和她聊,一边收拾家,过了几分钟那女的带着小男孩离开,后其发现背包里的钱包被翻动过,但没有丢失物品。19、被害人田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在家做饭,进来一个陌生女子,大约30岁左右,进来后说找房东,并问其丈夫在哪里工作,其说在商务局,她说她在工商局,其让她在客厅坐着等房东,其在厨房做饭。过了约5分钟,她起身走了,后其发现梳妆��上的挎包被拉开,里面的300余元现金被盗。20、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刚接孩子回家,进来一个约30岁左右的陌生女子,说找同学,与其是邻居,同学不在,在其家等一会,其就进厨房做饭。后该女子在其家几个屋子转了一圈,过了十来分钟走了,其发现客厅柜子上的钱包被拉开,里面800元现金被盗。21、被害人董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其抱着孩子从客都超市买东西出来,一名30岁左右陌生女子主动和其搭讪,并帮其拿上菜,到了家,其让她在客厅坐一会,其到厨房做饭,后来发现她走了,其发现挎包里的200元现金被盗。22、被害人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和亲家母在家里一楼看孩子,后来亲家母说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名小孩,从其家二楼下来出去了,问是不是其家亲戚,其说没有这个亲威。后其上二楼发现手提包拉链被打开,里面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其就问在二楼玩耍的女儿和侄子,他们说刚才来过一名妇女带着一名小男孩。23、被害人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3月9日上午九点多,其家来了一名30岁左右的陌生妇女找邻居,邻居不在,其要打电话,她说不用,称邻居让她在其家等一会。其在厨房洗碗,期间,那女的接了个电话就走了,后其发现挂在客厅衣柜上衣服内的325元丢失。24、被害人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日上午11时许,其在家洗衣服,来了一名陌生女子,坐在床上和其说话,其洗完去院子晾衣服,该女子走后,其发现衣柜被打开,手提包里的金项链不见了。金项链是2014年9月份在蒲县老凤祥珠宝店买的,价值3134元。25、被害人���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家里来了一个陌生中年女子,说找房东有点事,其妻子关某某说房东不在,然后她和其妻子闲聊了一会就离开,那女的走后,妻子发现门口挂衣架上放在背包现金2450元丢失。26、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一个陌生妇女带着一个小男孩到其家里,自称找院里三楼的邻居,其一边与她闲聊,一边绣十字绣,她在其家待了大约10分钟就走了。后来其去街上买东西,才发现挂在门口墙壁上的手提包内150元现金及美佳乐超市会员卡被盗。27.被害人张一某的报寨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腊月一天,其去临汾,在公交车上碰见一个30岁左右的女子,她说是黑龙关的,在劳动局工作,闲聊时要了其的手机号。过了两三天,其回到蒲县,那女的带着小孩到了其家,中午12点多,其就到厨房做饭,她说客厅太热,就进了卧室,等其做好饭,该女的和小孩已经走了,后其发现卧室衣柜里钱包内的1600元现金被盗。28、被害人弓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家来了一个陌生妇女,带着一个小男孩,说邻居不在家,要在其家等一下,然后坐在沙发上,当时其的挎包在楼梯的栏杆上挂着,包内有1200元现金。期间其上了一下厕所,陌生妇女坐了大概10分钟就走了,中午其发现挎包内的现金被盗。29、被害人史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家来了一个30岁左右的陌生妇女,带一名7、8岁的男孩,称找其邻居,邻居不在,就和其闲聊。期间其去厨房做饭,这个陌生女子坐在客厅,等做好饭出来,发现该名女子和小孩已经走了,后其发现挂在客厅门口的手提包里的250元现金丢失了。30、被害人张一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5月21日早上9点多,其在家收拾家务,来了一名陌生女人,称找其家二楼邻居,并说邻居不在,想在家等会,其让她坐下,继续收拾家务,她在其家转悠,趁其不注意,将其放在卧室钱包的500元盗走。31.被害人白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6月4日上午,其在果品路58号姐家帮忙做家务,将钱包放在手提包内一并放在二楼卧室,门是敞开的,其在一楼干活,这时来了一名30岁左右的陌生女子上二楼称找人,等她走后,其回到二楼卧室,发现手提包拉链开着,钱包内的900元现金被盗。32、被告人崔雅娴的供述,证实从2013年开始共偷了14次,其中有几次是领着儿子,每次偷的钱其都挥霍了。没有在黑龙关盗窃过,其认识宜某某和冯某某,没有偷过他们的钱,在席某某家偷过一次金项链,以及每��实施盗窃的具体经过。原判认为:被告人崔雅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合计1880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雅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雅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上诉人崔雅娴所提上诉理由为:其没有实施第14起盗窃犯罪,原判认定有误。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质证后确认。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崔雅娴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上诉人崔雅娴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2015年8月3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崔雅娴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谎称找人,趁该周干家务之机,打开周某某的手提包欲实施盗窃,因包内没有现金而未得逞。故上诉人崔雅娴提出其没有实施该起盗窃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雅娴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对上诉人崔雅娴的违法所得未依法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蒲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3刑初9号��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雅娴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崔雅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雅娴退赔被害人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张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三十四元;退赔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任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张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弓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白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元;退赔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史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失人民币一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李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锐
代理
审判员 梁 荣
代理
审判员 梁祥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