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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54号

郭红藏与赵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红藏,赵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54号

原告:郭红藏,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1110228620。

被告:赵志平,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藏诉被告赵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藏以与被告赵志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郭红藏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林

审 判 员  张晓静

代理

审判员  魏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