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54号
原告:郭红藏,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1110228620。
被告:赵志平,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藏诉被告赵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藏以与被告赵志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郭红藏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林
审 判 员 张晓静
代理
审判员 魏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