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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945号

蓝根莲、吴旭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根莲,吴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蓝根莲,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旭峰,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桐庐县。蓝根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旭峰在(2016)浙0122执19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旭峰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子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