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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19号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仙,吴郑玲,陈维渺,陈荣鲁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19号(?javascript:void(1)”o”审判?)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月仙,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鼎市磻溪镇炉屯村。被执行人吴郑玲,男,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福鼎市磻溪镇炉屯村。被执行人陈维渺,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鼎市白琳镇外宅村。被执行人陈荣鲁,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福鼎市白琳镇磻溪镇油坑村。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月仙、吴郑玲、陈维渺、陈荣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