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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1844号

董海文与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程业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海文,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程业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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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844号

原告:董海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鲁传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张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业忠,男,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文诉被告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程业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文���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董海文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