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844号
原告:董海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鲁传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张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业忠,男,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文诉被告合肥市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程业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文���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董海文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