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321号原告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委会塘口李屋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昌容,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翔,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维庭,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第三人英德市荣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英城峰光西路英城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卢健强。
原告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委会塘口李屋村民小组诉被告谢维庭,第三人英德市荣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6年1月5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由
审判员张伟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钟义华、付日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英德市荣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坤,被告谢维庭及第三人英德市荣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委会塘口李屋村民小组诉称,2010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租山地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黄茅山(又称蕉园山鸡麻头)林地出租给被告,出租的林地四至范围:东至金竹坜流水经猪型凹至细留洞沥底直上鸡公头、南至金竹坜口长岭坜为界、西至长岭埂天水流、北至旗岭背埂顶天水流南,租赁期间为2010年4月22日至2039年4月22日止,租金为每年30000元,承包期内十年后递增百分之十,即每一年33000元,二十年后为每年363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5年的租金15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交下一年的租金,如超期不交视为被告终止履行合同(一切资金不得退回)。承包范围内的树木折价250000元,如政府补偿生态保护林款项,甲、乙双方一各得一半。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对承租的林地进行管理使用,而是私自将上述合同进行转卖,从中获取暴利。2013年至2015年的生态公益林款项,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另外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被告应支付2015年的租金,但现被告已迟延支付租金近一年时间,被告已用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我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的《承包租山地合同书》。2、判令被告将承租的黄茅山(四至:东至金竹坜流水经猪型凹至细留洞坜底直上鸡公头、南至金竹坜口长岭坜为界、西至长岭埂天水流、北至旗岭背埂顶天水流南)的林地、林木返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委会塘口李屋村民小组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林权证复印件(已当庭提交原件核对,原件退回);2、《承包租山地合同书》;3、核查界址图复印件(已当庭提交原件核对,原件退回)。被告谢维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第三人英德市荣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租山地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协商租黄茅山。
一、地名四至:东至金竹坜流水经猪型凹至细留洞沥底直上鸡公头、南至金竹坜口长岭坜为界、西至长岭埂天水流、北至旗岭背埂顶天水流南。……四、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树款一次性付清250000元,山金地租每年叁万元整一次性付五年共150000元。……六、乙方(被告)在承包期内2014年12月30日前交下年租金,超期不交山金款甲方(原告)当乙方自行终止一切合同证件(包括一切资金不得退回),以后一年一年交山金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合同确定的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4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树木折价款250000元及五年的地租150000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交纳地租。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开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租山地合同书》,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出租原告土地实质为发包该农村集体土地的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将合同约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给被告的义务,被告仅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了树木折价款250000元及五年的地租150000元,但未按照约定合同的第六项规定支付此后的地租,虽经原告方多方追讨未果,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长时间不支付地租,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的《承包租山地合同书》,证据充分,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土地是不动产,原、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给予被告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解除上述合同,被告必然丧失了该承包经营权,双方在此期间并没有土地交付的行为,而且合同中也没有任何交付土地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承租的黄茅山(四至:东至金竹坜流水经猪型凹至细留洞坜底直上鸡公头、南至金竹坜口长岭坜为界、西至长岭埂天水流、北至旗岭背埂顶天水流南)的林地返还给原告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承包租山地合同书》只约定了被告支付树木折价款,被告也实际支付了该款项,合同签订时实际已将地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了被告,而合同也未约定合同解除后地上林木的归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承租的黄茅山(四至:东至金竹坜流水经猪型凹至细留洞坜底直上鸡公头、南至金竹坜口长岭坜为界、西至长岭埂天水流、北至旗岭背埂顶天水流南)的林木返还给原告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告谢维庭、第三人英德市荣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委会塘口李屋村民小组与被告谢维庭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的《承包租山地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委会塘口李屋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维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明
人民陪审员 钟义华
人民陪审员 付日波二○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学宇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帐户,当事人转(存)入该帐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