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036号原告马殿伟。被告常飞。
原告马殿伟诉被告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因本案已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已告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致鹤
审 判 员 李相儒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