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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初12号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富海百货商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富海百货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12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睿,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富海百货商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保生路海滨公寓*期尚豪嘉苑*层。经营者万富海。委托代理人万华海(系万富海哥哥),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富海百货商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富海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富海百货商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华

代理

审判员  洪碧蓉

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俊平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