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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保238号

徐强与卢杰芝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强,卢杰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238号申请人徐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卢杰芝,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徐强与被申请人卢杰芝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卢杰芝车牌号为鲁MG8669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依法对被申请人卢杰芝50000元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