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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697号

杨某、刘某甲等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697号

原告:杨某。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被告:刘某丙。

被告:刘某丁。

原告杨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方琴、刘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饶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