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333号原告吴x方。被告温x凡。
原告吴x方诉被告温x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7月5日,原告吴x方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全部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之申请,经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方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