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3318号

左号令与张笑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左号令,张笑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318号

原告:左号令,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赵栖荣,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笑笑,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号令诉被告张笑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号令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号令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号令撤回对被告张笑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左号令负担。

审判员  蒋子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