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318号
原告:左号令,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赵栖荣,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笑笑,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号令诉被告张笑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号令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号令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号令撤回对被告张笑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左号令负担。
审判员 蒋子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