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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000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00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彭永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秦雪、谢芩,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