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00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彭永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秦雪、谢芩,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