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679号原告何鑫。委托代理人徐振清,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中。被告杨毅凡。委托代理人季伟、梁海生,江苏星月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鑫与被告杨传中、杨毅凡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振清,被告杨传中、杨毅凡及其委托代理人季伟、梁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2日凌晨40分,靖江市新桥镇四墩子桥原商业大楼朱小美的商铺内发生火灾,致朱小美死亡,同时烟雾扩散至邻居屋内,致原告父母何春章、常素琴死亡。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点位于朱小美的商铺一层西侧货架西北角近地面处,起火原因系朱小美点烛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火灾致原告父母双亡,对原告精神及财产均有损失,原告因何春章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7434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5000元、交通费1000元,因常素琴死亡造成的损失与此相同,全部损失共计1638920元。朱小美系经营商铺的个体工商户,且为家庭经营,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朱小美经营所得用于购买汽车、商铺、住房,供杨毅凡上学等家庭消费,个体户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因此原告损失应当由朱小美的家庭成员杨传中、杨毅凡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两被告作为朱小美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杨传中、杨毅凡赔偿损失1638920元;
二、两被告在继承朱小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传中、杨毅凡辩称,朱小美因为过失导致火灾发生,是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发现起火后第一时间报了警,已经尽到法定义务,可以减轻其责任。何春章、常素琴与朱小美均购买了原商业合作社的商铺从事经营,经营场所不允许用于居住,何春章、常素琴在商铺内居住,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消防队救援不及时,措施不当,导致后果加重。火灾发生地点位于农村集镇,现场并没有防火设施,致使消防车没有水进行灭火,政府部门没有尽责,应当承担责任。商铺由朱小美个人经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也登记为其个人经营,并非家庭经营,火灾的发生也与两被告无关,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火灾造成朱小美商铺内财产全部毁损,杨传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失,也是受害人,该损失应当在朱小美遗产中扣除。而朱小美的遗产就是商铺里的货物,已经全部烧毁,其生前还有债务,因此朱小美已经没有遗产可供继承。关于损失,两被告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不应赔偿,对丧葬费、交通费的数额无异议。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朱小美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靖江市新桥镇四墩子商业大楼,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朱小美、何春章、常素琴购买了靖江市新桥镇四墩子商业大楼内的店铺。两户的商铺仅隔一间商铺,一楼用于经营,二楼用于居住,二楼前后窗户均安装了铁窗,室内未见消防安全设施。2016年2月12日凌晨40分,朱小美的商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造成朱小美死亡。同时北面毗邻的何春章商铺受到烟熏,火灾发生时何春章、常素琴正在商铺二楼睡觉,两人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火灾起火点位于朱小美商铺一层西侧货架西北角近地面处,起火原因系朱小美点烛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另查明,原告系何春章、常素琴之女。何春章、常素琴均为非农户口。杨传中与朱小美系夫妻关系,杨毅凡为朱小美、杨传中之子。朱小美父母向本院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朱小美遗产。还查明,杨传中购买了一栋房屋,其名下有汽车1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火灾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朱小美在其商铺内点烛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火灾形成的烟雾扩散至毗邻商铺导致何春章、常素琴夫妇死亡,朱小美因自身过失致人死亡,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系何春章、常素琴之女,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由于朱小美已死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朱小美应负的赔偿责任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杨传中、杨毅凡为朱小美继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朱小美的遗产,杨传中与朱小美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朱小美遗产,杨传中与朱小美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商铺、住房、汽车等,可见朱小美留有遗产,两被告没有放弃继承遗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两被告辩称朱小美生前有债务,其债务真实与否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予处理。原告主张朱小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其赔偿责任由家庭财产承担,故要求朱小美的家庭成员杨传中、杨毅凡承担赔偿责任。本起火灾发生于2016年2月12日凌晨,时为农历正月初五,正值春节假期,不是营业时间,并且火灾系朱小美个人过失行为引起,应由朱小美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杨传中、杨毅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辩称何春章、常素琴在商铺内居住,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商铺为经营用房,不具备人员居住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火灾发生时何春章、常素琴正在商铺二楼睡觉,店内缺乏消防安全设施,前后窗户安装铁窗阻碍逃生,如果两人不在商铺内居住,或者安装了消防设施,亦不致死亡,故两人自身亦有一定过失,依法应减轻朱小美的赔偿责任,减轻责任的比例本院酌定30%。两被告辩称消防队救援不及时,措施不当,导致后果加重,且火灾现场没有防火设施,政府部门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为侵权赔偿之诉,消防队及政府部门是否承担责任与本案争议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理涉,被告应另行主张。关于原告的损失,何春章、常素琴系非农户口,且两人经营商铺,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两人共计1486920元。两被告辩称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父母在火灾中同时丧生,其所受精神痛苦之严重显而易见,本院酌情确定此项损失为8万元。关于丧葬费、交通费,原告主张的数额,两被告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上述损失共计1618920元,朱小美应当赔偿1133244元,由两被告在继承朱小美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传中、杨毅凡在继承朱小美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何鑫1133244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9347元,由原告负担147元,被告负担9200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94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
审判员 叶海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